母亲403万买房女儿卖掉送男友282万
- 学生时代
- 2026-02-02 19:00:17
标题:合肥中院判决:母亲买房女儿转赠男友,分手后可追回款项
近日,一起涉及房产交易的案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的母亲出资403万购买一处房产,但该房产最终被登记在了其女儿名下。当母女二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原告将房产以282万的价格转赠给了男友。然而,分手后双方并未履行过户手续,导致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女儿,以便女儿能够合法拥有该房产。而被告作为受赠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然而,被告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返还钱款282万。
法官在判决书中提醒,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形:一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必须是无偿的;二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必须是明显的;三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必须是持续的;四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
此外,法官还强调了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这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过失或恶意而导致撤销权的滥用。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债务人行为的约束。通过依法判决,法院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提醒了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因不当行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