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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分析小悦悦事件 胡军过失致死罪有争议
2011-10-26 18:41:01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杜文娟 【 】 浏览:2160次 评论:0

齐鲁网10月26日泰安台讯 (通讯员 归靖晨) 小悦悦事件中的第一名肇事司机胡军因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广东佛山南海区检察院批捕。小悦悦家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此,泰安台记者归靖晨采访了山东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民山,他认为,胡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有争议。

据山东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民山介绍,他在网上看过小悦悦出事时的监控录像。当时,胡军驾驶的面包车前轮撞到小悦悦后停了两三秒钟,后车轮又从小悦悦的身上轧了过去。前轮撞伤人开车离开属交通肇事逃逸,因此,胡军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胡军撞人后停车两三秒钟又发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现在还存在着争议,应是这个案子的关键。

赵民山分析称,从视频看,胡军当时应该是意识到了车前有障碍物,可能是因为当时天气的影响,他没看清情况才会继续行驶,导致了后轮轧过小悦悦的下半身。警方或许认为胡军第二次轧到小悦悦是主观上的过失,并造成了小悦悦死亡的后果,因此才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南海区检察院呈请对胡军逮捕。赵民山说“胡军所开的面包车是右前轮撞击了小悦悦,应属交通肇事的范畴;后轮碾过了悦悦的腿,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小悦悦的死亡是因为后轮的碾轧,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胡军的刑事责任。”,在他看来“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有争议的。

小悦悦离世后,无论是媒体还是论坛,对肇事司机胡军批评的言论屡见不鲜。有人批评他冷酷无情,有人甚至认为该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这些批评的声音是人们从道德方面对当事人的一种谴责,虽然可以理解,但不应影响司法的判断。赵民山认为,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对胡军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的影响。

赵民山称,从视频分析,在胡军驾驶面包车撞到小悦悦的过程中,胡军主观上并非故意,应属过失。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胡军是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胡军的刑事责任。另外在这个案子中,之所以多数人会如此愤恨肇事司机,是因为同情弱势群体,谴责那18名路人的冷漠。这18名路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对他们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难免会将对路人漠视的不满加注在肇事司机身上,要求严惩肇事司机。

记者翻阅了《南方日报》25日的相关报道,广东省一律师事务所24日曾专门为此案召开研讨会。律师表示,综合判断该事件的各种要素,胡军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四种。

从目前的情况判断,律师认为胡军并没有伤害小悦悦的故意,因此具体罪名应集中在交通肇事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之中。此外,如果该市场实际上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则其仍然应当属于道路的性质,仍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如果不属道路,可以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

责任编辑:stu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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