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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改中看不到基金信息披露谈起

摘  要:股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功能合法地位的确立及其发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尽管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汇总新闻报道与评论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基金在股改过程中的各种表现,领略到基金治理功能的双刃剑性质,它们既说明了规范基金治理功能的必要性,也为法律规章的制定提供了依据。规范基金治理功能应从强化信息披露作起,这对降低监管成本、拓展基金治理功能效应以及树立基金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股改 证券投资基金 治理功能 信息披露
 
股改既是中国股票市场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制度变革,也为学术界留下了一片值得耕耘的沃土,作为流通股东中坚力量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改中的作为自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但是,在证监会指定的各种媒介上,我们都找不到一份基金有关参与股改情况的信息披露,这种情况本身就值得我们去反思。
一、股改对基金意味着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在发挥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投资功能的过程中,还兼具公司治理功能。基金的公司治理功能是指基金作为投资人对企业内部管理形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其中既包括基金 “用脚投票” 之类的消极治理机制,也包括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幕后谈判、公开批评等积极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不单纯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的创新,更有其制度层面的、有中国特色的思考。证券监管部门把大力扶持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并将其列为推动和规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举措,希望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遗憾的是这种政策意图并未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体现出来,现行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在国际借鉴的框架下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基金的投资功能上,为治理功能发挥留下的空间只有一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这其中还没有关于基金治理功能的明确表述,更不要说实施细则,因此,在实践中,基金治理功能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政策职能。
股改为基金治理功能合法地位的确立及其发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股改采取了股改方案广泛沟通、分类表决机制:“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通过。”这是管理层旨在保护在总的持股比例上不占优势的流通股股东利益、制衡非流通股股东的制度安排。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已发展为流通股股东的中坚力量,因此,在与上市公司就股改方案的私下谈判和行使投票权这两个环节,基金自然是重要的主体,同样,这也是基金在股改中发挥影响力的两大主要途径。
二、反思基金股改信息披露的意义
股改对于基金而言不仅是意义重大的市场制度变革还直接关系到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一方面,股改的核心内容——“对价”直接关系到基金作为流通股东从非流通股股那里获得的补偿(对价是没有固定模式和基本标准的,其高低主要是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东间的讨价还价和分类表决决定);另一方面,对价方案和分类表决结果也都会通过引发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基金持股价值的变化。按照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而基金持有人享有重大事件知情权。
在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对于基金定期报告,都列有重大事件揭示一栏,同时明确,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对于基金临时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所谓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办法》共列出27项具体的重大事件,第28项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就算由于股改这一非常规性事件不在证监会明列的“重大事件”之列,证监会也未对股改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基金可以不对参与具体股改事件做临时信息披露,但是,在定期报告中,对于基金参与股改的一般情况和大政方针都只字不提也是说不过去的。
从证监会对基金参与股改未作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基金定期报告中未提及股改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始终未予干预及媒体上有关第30次基金联席会议的报道不难看出,基金参与股改又是被当作政策职能对待了。
不过,这里反思股改中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目的并不在于对基金和管理层在一个行将成为历史的变革中的作为是否得当说三道四,而在于利用它推动人们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治理功能,并从强化信息披露这一基础层面做起,规范基金公司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基金治理功能在股改中获得全面展现
尽管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但是,汇总媒体上的新闻报道与评论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基金在股改过程中的各种表现,领略到基金治理功能的双刃剑性质,它们既说明了规范基金治理功能的必要性,也为法律规章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股改过程中,基金既有积极的参与,也有消极的应对。积极参与的方式主要包括在对价预案沟通环节积极与上市公司沟通谈判、在媒体上公开批评一些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抵制股改预案等,消极应对的方式则有“用脚投票”、违心投赞成票等。基金在股改中的实际运作行为,既有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正常表现,也时而显现出基金作为受托人所具有的道德风险。
1.沟通谈判是基金影响股改的主要方式之一
公开对抗从来不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的和最佳的方式,即使是在机构投资者实力强大的美国也是如此。股改采取的股改方案广泛沟通、分类表决的机制就是希望股改能够实现一种和谐共赢的结果,因此,与上市公司的沟通谈判成为基金影响股改的首选和主要方式。
我国第一家股改试点公司三一重工,就在最终的谈判中根据其最大的流通股股东――申万巴黎盛利精选基金的意见修改了对价方案并获得申万巴黎认可。长电、宝钢等大型国企相继调整、提高对价支付标准,也被媒体认为是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谈判作用发挥的结果,具有促进对价博弈良性发展的意义。
不少基金经理和中小投资者认为,股改成败关键在于沟通,事实上这比对价本身更为重要。很多低对价方案得以通过被认为是有效沟通的结果,其中,基金的作用功不可没。
上市公司的股改预案因与基金沟通不利而未获通过的情况也不少。轰动一时的深发展“零对价”股改方案被否决,被认为是外资大股东对流通股东和有关方面缺少应有的诚恳和尊重,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缺少能展示一些公司立足长远健康发展的举措,未作出一些顾及流通股东利益的承诺的结果。银华基金、华夏基金和博时基金三大流通股东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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